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我国提出了“双碳”目标、推行绿色税制,并不断加以完善。基于此,本文主要介绍了“双碳”目标与绿色税制的内涵和价值,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目前绿色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绿色税负较低、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等等,并提出了加强绿色税负、丰富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改进建议。
关键词:“双碳”目标;绿色税制;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
刘思涵 吴月芝
(辽宁省大连市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52)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然而,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合理性不足,工业化进程迅速推进,资源消耗加剧、环境污染累积、生态平衡压力增大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挑战。税收作为国家实行宏观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自然可以为国家绿色事业的发展做出必要的贡献,如:征收环境保护税可约束经济主体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征收资源税可限制经济主体过度浪费资源的行为以节约更多的自然资源等。由此可见,推行绿色税制对我国绿色事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实行绿色税制也将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的道路上进一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1“双碳”目标与绿色税制的基本理论
1.1“双碳”目标的提出
面对我国环境污染情况愈发严重这一现实,深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系统性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绿色低碳、循环永续的经济社会体系,我国政府于2020年9月正式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以下简称“双碳”目标)。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是党中央立足国家长远发展和全球生态安全作出的深远部署,标志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入新阶段[1]。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路径,强调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旨在加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强劲动力与制度保障。
1.2绿色税收的内涵
绿色税收在国际上没有公认的准确定义,但基本上被理解为是以治理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税收。基于此界定,可在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对绿色税收进行划分。
狭义绿色税收特指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对污染物排放行为所征收的环境保护税。该税种严格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向排放应税污染物(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经济主体征税,将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旨在遏制污染排放、激励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质量,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它的设立为后续绿色税制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广义绿色税收则具有更宏阔的视野,它涵盖了所有在税制设计中与保护环境、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有关的税种与税目总和,也就是绿色税制。除了环境保护税外,还囊括了其他直接或间接引导资源合理开发、抑制环境破坏、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现有税种。如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等。虽然这些税种的原始设立目的并非专门服务于绿色发展,但通过其在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上做出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使这些税种与环境保护税共同构筑起了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不可或缺的财税政策支柱。
1.3推行绿色税制的意义
绿色税制是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绿色税制不仅能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2],其更核心的价值在于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税务部门通过出台限制生态破坏与资源浪费等相关税收政策,引导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科学开采,从而实现经济在稳步增长与可持续发展中保持动态平衡。除此之外,绿色税制将激励各行业、企业向环保节能方向转型,促使其不断完善产业结构,积极探索企业发展与国家绿色战略协同推进的路径。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在转型中获取更高收益,也使其更好地契合我国新发展理念的要求。
针对“双碳”目标,尽管2020年才正式提出此说法,但自环境保护税实施以来,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下降,2023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18年累计缩减了17.2%,2024年,全国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3.4%。在绿色税制体系中,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辅助补充性税种,也通过限制性政策和激励性政策不同程度地推动了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2我国绿色税制现存问题
2.1绿色税制体系构成不合理
虽然当前绿色税制体系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绿色发展,但从整体构成和各税种征收所占比重上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在我国的绿色税制体系中,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生产消费型的税收占比过高,而直接用于保护环境的污染防治型税收在税收体系中所占的体量过小,对我国绿色事业发展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不仅如此,各绿色税种之间的合作不紧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还有待加强。
2.2绿色税收征收范围较小,征税力度有限
2.2.1主体税种——环境保护税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绿色税制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环境保护税在立法时基本沿用了原有的环保费制度,其征收范围仍在使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所制定的污染物及当量值,覆盖范围十分有限。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光污染、土壤污染、车辆污染等,目前都未纳入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会导致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因未列入征税范围而不被征税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力度。
2.2.2其他税种——资源税、消费税
我国现行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当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七类矿产品及固体盐、液体盐,对于资源保护起不到较为明显的作用,也无法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有效利用。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法,对鞭炮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品征收,同样具有抑制污染型消费,鼓励节能减排的环保导向作用的特点。但当前仍有一些具有高污染性的消费品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尚未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严重限制了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此外,针对“双碳”目标而言,我国当前绿色税制的设置也缺乏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考量。
2.3绿色税收税率低税额小,难以推动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税不仅征税范围小,且税率较低,由此导致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不高[3]。若企业负担的税收低于其用于治理污染的成本,为了扩大利润,企业可能选择承担较低的环境保护税税额而放弃污染治理工作,导致其仍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加重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这样环境保护税便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在消费税方面,一些属于高消耗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也偏低,如鞭炮烟火、木质一次性筷子等,无法有效抑制其消费。同理,在车船税方面,对于尾气排放过高的车辆船舶税率也偏低。在资源税方面,对于开发利用稀有资源或高能耗资源的税率也应予提高。
2.3.1绿色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企业的激励作用有限
我国现有鼓励绿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较为单一,以税收减免为主,且优惠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导致绿色税制体系缺乏对企业节能环保行为的长期支持,难以有效激发企业主动缴纳绿色税收的积极性。同样,也无法激励企业加大绿色产业投资力度或向绿色环保方向转型,从而无法充分发挥绿色税制的作用,可能会抑制我国绿色事业的发展速度。
2.3.2政府执行力度与资金投入不充足
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节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但政府对此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政府无法真正控制企业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行为,难以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政府专用于环保与节能方面的资金较少,对于绿色产业的投入不充足,无法为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不仅如此,政府投入和政策实施的范围也仅限于生产与研发领域,并没有涉及产品销售、回收等方面。
3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议
3.1优化绿色税制体系
对于绿色税制体系中各类税收占比不均衡的问题,可以用增加更多污染防治型税种的办法来解决。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开征了碳税,我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单独开征碳税或选择与其他税相结合的方式对二氧化碳征税以此解决碳排放问题,从而推动国家绿色事业发展[4]。同时,要加强各税种间的相互配合,尤其是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也要进一步理顺其他与绿色发展相关的税种税收政策间的协同问题,使绿色税收的调节效能可以更好地贯穿于开采、生产、排放、消费等各个环节。
3.2加强绿色税负的征收
3.2.1扩大绿色税收的征税范围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需要将一些破坏力强、难处理的污染物加入绿色税收的征税范围,例如白色污染,还有一些新出现的污染物,例如热污染、光学污染等等。[5]为了推进资源节约,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有扩大的空间,对于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或耕地资源的经济主体也可以征收资源税。对于我国的消费税,虽然已经进行了多次的改革,但目前它主要针对的主体还是在“高消费”行为上,出于加强绿色发展的目标,应该将“高污染”和“高耗损”的行为也纳入其征税范围。
3.2.2优化绿色税收的税率
提高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的税率,引导纳税人担负起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同时,可以对绿色税收实行差别化征税,例如环境保护税可对具有强破坏力的污染物以更高的税率征收税额,从而可减少企业对此类污染物的排放。城市维护建设税可对从事高污染行业的企业实施更高的税率,同理其他绿色税收也可以实行差别税率。
3.2.3加大绿色税收的征管力度
由于经济主体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具有隐蔽性且一些污染物的排放量难以确定,税务部门确定其税基的难度较大,因此税务部门需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绿色税种征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可以在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中设立专门用于绿色税收申报的窗口和问题咨询专岗,加大对绿色税收征收的监管力度,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最后要大力宣传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征收绿色税收的必要性,在数字化的大背景下也可以建立网络平台,将与绿色税收相关的信息向纳税人公开,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3.3丰富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激发经济主体的纳税积极性,政府应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给予绿色税收更大力度且更多种类的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其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优化作用。除了加大税收减免的额度外,还可以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税收返还等多种优惠形式。不仅如此,为达到推动绿色发展的最终目的,所得税可针对企业研发新环保技术或开发新能源利用的所得给予减税降费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绿色产业投资力度,或针对环保企业设置相对应的退税政策,鼓励企业转变和完善其发展模式,为国家绿色事业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从而促进我国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4加强资金管理和部门统筹管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使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和绿色税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需要对绿色事业发展投入足够的资金。同时为达到设立绿色税收的真正目的,可以将征收上来的绿色税收的税款进行专款专用,全部投入到修复改造生态自然环境中去,提高绿色税收税款的使用效率。除了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外,也要加强对各部门之间的统筹管理。政府的管控力度直接影响着绿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在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之后,政府更要大力督促各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对于政策的实施。有关绿色方面的税收工作的完成并非税务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工作,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各部门职责,以税务部门为绿色税收的主体,其他部门需要积极配合绿色税收的征管工作。
结语
实现“双碳”目标并非一日之功,完善绿色税制也并非一税之责。它要求我们立足于国家生态发展全局,以更高的站位审视税收在绿色转型中的定位;需运用更系统的思维,统筹协调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多税种,构建目标清晰、功能互补、征管协同的绿色税收综合治理体系;要依靠更创新的举措,如探索碳税机制、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环境风险监控中的应用等,不断强化税收政策对于绿色生产、低碳消费的正向激励与对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有效约束。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融入经济发展血脉,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汇聚起实现“双碳”目标、建设美丽中国的磅礴力量,最终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壮美画卷。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课题组,范扎根,赖竹华,等.“双碳”目标下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构建和实现路径研究[J].国际税收,2024(12):3-12.
[2]林菲,高萍.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税制优化研究[J].税务研究,2024(01):17-21.
[3]张渝砚.优化绿色税制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思考[J].税务研究,2024(06):44-47.
[4]米伊尔别克·赛力克,侯国帅,朱甜甜.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我国绿色税制的完善[J].税务研究,2024(12):125-129.
[5]张羽翔.基于环境保护税的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研究[J].商业经济,2020(04):148-149.
审核:刘 坤
责编:明贵栋
编辑: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