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赋能制造业绿色转型的 路径探讨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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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孔垂涛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如何约束制造业企业对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性”,实现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是摆在我国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问题。绿色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能够提高生态资源配置效率,聚力全面、准确、快速兑现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以政策补充现金流,将对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绿色税收内涵及理论基础

绿色税收的概念一直未有明确界定,西方国家最早称其为“庇古税”,在《IBFD国际税收辞汇》中,曾记录有绿色税收的定义,即绿色税收是一项税收政策,一方面是为了抵制和约束对环境的污染行为,另一方面是奖励和促进污染治理和环保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在我国,绿色税收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绿色税收是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约束,一般仅指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中义的绿色税收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除了环境保护税外,还涵盖了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广义的绿色税收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内涵更为丰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部分优惠政策,涉及绿色范畴的,均应纳入广义绿色税收体系。

绿色税收理论基础有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双重红利效应假说。一般来说,外部性多指不好的影响,如从事某项经济活动,对周围环境产生了污染,通过税收政策对其进行处罚,约束破坏行为;公共产品理论指的是我们所处的环境属于公共产品,“谁污染谁治理”,从而解决公共产品失衡和经济负外部性矛盾问题;双重红利效应假说源于庇古税理论,有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之分,其理想状态为一方面通过征收绿色税费抑制和约束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升环境效应。同时利用税收收入调节有限资源,促进就业,推动社会发展,达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二、绿色税收对制造业绿色转型的作用机理

从政府维度来看,推出绿色税收这一政策工具,是当今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对人民大众社会福祉责任意识的担当,也是引导工业企业绿色化发展的明智之举。虽然我国绿色税收起步稍晚,但绿色税收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且坚决予以推行,这是从政府层面释放给工业企业绿色化发展的强烈信号,政策会一以贯之,并明确指出,绿色税收主要针对排污严重的企业予以重惩,同时对节能环保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补贴。

从企业维度来看,绿色税收的推行对企业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企业经济活动具有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依据公共产品理论,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政府通过绿色税收对企业进行了惩罚,对企业而言,收入效应则会将这部分额外支出的成本转嫁出去,提高产品价格,那么消费者则会因为价格变化而减少购买,需求下降则产能减少,企业的利润收益则严重受损;同理,绿色税收亦会产生替代效应,企业增加环保类产品的生产,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会得到税收奖励补贴,企业将这部分资金运用到生产技术的革新、产品结构的创新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运营成本或刺激消费需求,总收益随之会增加,从而对企业整体经济活动有直接促进影响。

从市场维度来看,广义绿色税收包括了一切与环境影响有关的税收体系,这也对消费者的产品选择产生了间接影响。绿色税收的存在,消费者在选择大宗消费产品如家用汽车时,会有意识地选择节能环保的车型。需求倒逼生产,消费者的消费变化会让工业企业生产发生变化,企业会自觉改革生产方式,启用节能环保生产设备,设计研发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绿色产品。政府是引导作用,市场则是决定作用,如若企业坚持不淘汰旧产能,一方面政府的绿色税收会不断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市场的消费需求也将大打折扣,两方力量无疑会对企业转型升级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促使企业不断扩大绿色发展程度,否则只能被市场所淘汰。

三、绿色税收赋能制造业绿色转型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税种绿化程度不够

在我国,与制造业绿色转型相关的绿色税种种类多,涉及领域广,但绿色税种各自独立,之间联系程度不深,且绿化程度不够,导致绿化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影响了制造业绿色转型的进程。如环境保护税被认为制造业绿色转型过程中的主体税种,但其税率设计偏低,纳税主体排污后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不足以抵顶消除因排污而需治理环境产生的费用,约束排污行为大打折扣。同时,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不够全面,尤其是对碳排放的监管缺位;与环境保护税问题类似,资源税征税范围也不全面,该税种倾向于对能源矿产、金属及非金属矿产等资源品征收税费,缺乏对海洋资源占用及污染的征税品目。

(二)部分企业对绿色税收政策认知不足

部分制造业企业对“多排多缴、应享尽享”绿色税收政策了解不足,掌握的不全面、不清晰,导致绿色税收政策与制造业企业间存有信息差,究其原因,部分企业未从高质量发展的站位考虑,认为绿色税收约束力小,对绿色转型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投入较大资金进行研发创新、设备改造升级、治污处理等,不能为其带来长期的利益效益,或是缺乏专业的创新性人才,自主创新能力遇有困境等,使得部分企业对绿色转型认知程度不深。

(三)绿色税收征管缺乏协同合力

绿色税收的征管模式一般为“企业申报、信息共享、税务征收”,为了保证绿色税收征管的准确无误,首要前提是要保证制造业企业申报的绿色数据和实际绿色行为是否一致,因此需要制造业企业、税务部门、环保部门,甚至司法部门等相关主体的协同配合,然而,各个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程度不够,征管职责不明确,没有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绿色税收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发挥不充分,效率不高。

四、绿色税收赋能制造业绿色转型的优化建议

(一)优化完善绿色税收体系

适当提高环保税额,加强各绿色税种的衔接。环境保护税作为狭义绿色税收的主税种,绿色约束作用最为明显,但占比不高,在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不足3%。同时,在我国各省,环境保护税税额也不尽相同,黑龙江、辽宁、吉林等12个省份实行低限税额,山东、山西、湖北等12个省份实行中间段税额,具体为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1.8-3.9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2.1-3.5元之间,相较于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在4.8-12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14元之间,税额不高,且在执行过程中不一定按最高额度收取,建议针对高耗能、资源利用率不高的制造业企业,适当提高环保税额,按最高额度收取,或对标较高税额,切实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倒逼”作用,有效控制有害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二)环保资金专款专用

排污费的主要用途就是用于环境保护的治理,如若使用不当,会严重破坏企业和社会大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会严重影响费用的正常征收。目前的环保资金是以往排污费的最新称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环保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在《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文件中指出,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全部用作地方收入。除收取的环境保护税之外,还会有资源税、城镇土地税、增值税等绿色税收费用入库,这部分环保资金的具体使用问题需要考虑。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化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总干事李小平曾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说:“更为重要的是环保税归地方后是否会形成专项税的专款专用,能否使用环保税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修复和补偿以及能否做好环保税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这些都非常关键。”因此,为了确保环保资金的正常顺利征收,建议环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大众和制造业企业公示公开收取的环保资金额度,告知资金的使用去向,最大范围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可考虑将部分资金用于制造业企业无息贷款,并展现资金治理环境污染、节能减排的成效,充分调动政府绿色税收服务专班及协同征管部门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让制造业企业在此过程中,激发其内在转型的动力和决心。

(三)构建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当前,数字化信息共享平台迅猛发展,为了提升绿色税收赋能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进程,建议地方政府构建“税务+环保”信息共享平台,深化税收、环保大数据共享应用。以“信息共享”为搭建核心,以税收监管系统和环境监测系统为载体支撑,不断深化信息资源应用,规范数据的采集、上传、处理和信息共享权限,设立密钥,采取“依职能获取信息”的原则,杜绝部门利益对信息共享的阻碍,同时明确两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数据不得自行向公众或任何组织转让,不得利用共享信息予以牟利,规范部门、企业、个人隐私保护。另外,还可以借助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监测和追踪排放数据,辅助实现绿色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前瞻性。随着信息共享平台的启用,不断扩大相关共享成员单位范围,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性工作,推进平台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蓬莱区税务局)



审核:刘   坤

责编:明贵栋

编辑: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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