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现场执法中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

2024-07-01

文/张学永 翟金鹏

61年前,“枫桥经验”始于基层,源自公安,铺就了一座座鱼水情深的警民桥、一座座社会和谐的平安桥,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来到“枫桥经验”发源地诸暨市枫桥镇,参观枫桥经验陈列馆,指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1周年,61年前,“枫桥经验”始于基层,源自公安,铺就了一座座鱼水情深的警民桥、一座座社会和谐的平安桥,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公安机关必须答好的时代课题。公安机关应勇担使命,推动“枫桥经验”在新时代更加璀璨夺目,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和安宁。

“枫桥经验”历久弥新

枫桥镇,是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下辖的千年古镇,因发源于这里的“枫桥经验”为众人熟知。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源于诸暨枫桥干部群众的创造和政法工作的生动实践。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伴着枫溪江的潺潺流水,“枫桥经验”从枫桥出发,不断与时俱进,创造性地解决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体现出持续旺盛的生命力,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群众路线是“枫桥经验”经久不衰的魅力所在,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枫桥经验”以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作为其创新发展的基本点,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丰富发展,历经岁月考验,展现出历久弥新的魅力。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新时期社会治理经验的智慧凝结,注重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公安现场执法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公安现场执法环节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民警依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冲突降级策略、善于释法说理、慎用警械武器、做好现场治安调解,充分化解矛盾纠纷。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是直接面对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的执法机关,其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度。公安现场执法规范化建设一直是公安机关着力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枫桥经验”经过了约61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化解矛盾纠纷、完善治理体系的有益借鉴。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法委委员,国家安全部党委书记、部长陈一新同志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新时代“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牢牢抓住基层基础这一本源,最大程度把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笔者认为,学习和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提升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能力和现场执法效果、进一步促进和谐的警民关系、进而提升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价值。

包容审慎执法与现场冲突降级策略

公安现场执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也正因此,公安现场执法容易引发公众关注,尤其是一些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法律适用效果对社会公众的公正体验影响直接而深远的领域,比如打架斗殴案件的处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等问题,既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直接体验,具有直接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2022年8月9日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进会上指出,“要坚持依法包容审慎执法,稳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和羁押性等强制措施”,体现了执法过程中包容审慎的理念,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公安现场执法环节。笔者认为,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统一性,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公安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包容审慎的理念要求现场执法民警贯彻冲突降级策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降低现场执法的社会成本。

《增广贤文》有云:“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语言的威力是巨大的,既可以让人感觉到无限温暖,也可能伤人让人暴跳如雷,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执法民警要保持感恩之心,站稳人民立场,注意执法方式方法,保持执法语言的理性文明平和规范。

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冲突降级策略,要求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慎用警械武器,在强制手段的使用上保持克制。本着治病救人、教育挽救的原则,尽力化解矛盾冲突。慎用警械武器也不是软弱和一味的妥协退让,而是化解矛盾降低冲突的主动追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低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降低了执法民警所面临的对抗风险,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现场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充分发挥现场执法治安调解的功效

首先,现场执法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其他群众能够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因此,如果治安案件办理中存在某些特定、特殊的情形,在不予处罚能够实现立法和执法的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治安调解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设计。

公安现场执法面临大量的治安案件,其中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上述这些违法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只要没有不适宜调解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进行治安调解。成功的治安调解既可以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的教育目的,又促进了当事人的相互谅解,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潜在的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风险隐患,这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追求具有高度一致性。

其次,用好治安调解,可以大大降低现场执法风险和执法成本。

一方面,一些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治安甚至刑事案件,也给民警的执法安全带来更大的挑战。治安案件一旦上升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会大大上升,对于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甚至职业安全可能带来较为严重的威胁,实践中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而调解制度可以将此类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保障民警安全执法。另一方面,成功的调解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大大节约了现场执法的社会成本。对当事人而言,不予处罚对其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对公安机关而言,不予处罚也节约了办案的综合成本,从而实现了最大的社会收益。

最后,要加强现场执法教育训练,提升民警现场调处能力。新时代“枫桥经验”启示我们,在治安案件办理中要“能调尽调”,全力化解矛盾冲突,避免治安案件向刑事案件转化的隐患。但是,积极追求调解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味的妥协退让,而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积极选择。当不具备调解条件或调解目标难以实现时,现场执法民警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果断使用强制手段。

当前,人民警察在现场执法形象、执法效果、执法权威等方面得到了提升和强化。但是,由于执法环境和执法对象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现场执法对民警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阈下,公安机关应加强民警现场调处能力、强制手段的规范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民警现场执法能力,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公安机关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完善群防群治机制,警民携手守护社会和谐安宁。

人民满意是一条走不停的路,“枫桥经验”是一本写不完的书。

在新征程上,公安机关牢记嘱托,勇毅前行,一定能够汇聚起磅礴伟力,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全力保障经济民生发展,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以优异成绩书写新时代平安中国答卷。

(张学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院长助理、现场执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栏目责任编辑:刘坤)


审核:刘坤

责编:明贵栋

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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